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综合信息科(法制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为应对突发事件,局机关作出应急性或临时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纳入“吴忠市行政执法办案平台”,通过设置法制审核节点,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八条 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第九条 作出以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决定将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提交局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可以直接退回,并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局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科室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现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