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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时间:2018-09-30 来源:吴忠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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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全体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设备等载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采用手写、电脑打印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执法科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规范、准确、合法。

 执法科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科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局机关公章,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申请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向鉴定机构出具指定或委托鉴定的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的其他调查取证方式。

上述文书应当由执法科及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记录。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十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

(二)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十三  适用简易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二)执法过程和法定文书;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及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科室说明备案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形;

(四)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以及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六)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局机关盖章和决定日期;

(八)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十五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按照下列规定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字;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以拍照、录像、录音等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五)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予以记录;

(六)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但裁决书、协议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六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以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十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十八  建立行政执法电子、纸质案卷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十九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二十  执法科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科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存储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十一条  执法科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负责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负责人批准。

十二条  制定行政执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设备实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

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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