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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18-09-30 来源:吴忠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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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监督各科室(中心)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科负责局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执法科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2类信息。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局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办理条件和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等规定;

(五)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七)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行政复议情况,包括行政复议科室及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受理范围、审理流程、依据、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方式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报备时间、备案时间以及备案审查相关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吴忠市法治政府网”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内容,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场执法应当出示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示。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库,实现网上可查询和身份核实。

第十一条  执法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审查、纠错及监督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不能确定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科室公示的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执法科室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更正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查证后2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六条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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