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水资源统一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吴忠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 | 取用水户 | 对取水许可审批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许可程序、许可内容、用水计划、计量器具安装、水资源论证手续、延续变更等事项的合理与合规性,结合取水许可抽查,对照上年度审批、备案的涉水项目名录,抽查审批机关是否在审批权限内,是否在法定批复有效期内建设,是否足额征收和解缴水资源费,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 随机抽查 |
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3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行政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508年国务院令第36号) 第二十6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7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吴忠市水务局质量监督管理站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质量检测单位是否取得资质,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是否有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是否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是否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档案资料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 随机抽查 |
3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吴忠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 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 | 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报批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是否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招标过程各限制时段控制是否符合规定;标底、控制价确定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规范;评委打分是否公平、公正、客观;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报告;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合规;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资质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投标人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等。 对在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罚。 | 随机抽查 |
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吴忠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 对全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项目法人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前期设计、合同管理、招投标、建设监理、资金使用管理、计划下达、质量安全、运行管理进行稽察。 主要检查内容: 1.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合规项目审批程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勘察工作内容和数量及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现场设计服务是否及时到位;施工图是否经过审查;是否存在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陈旭是否规范,设计变更是否合理,有无变更必要。 2.项目法人责任是是否落实;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监理制是否落实,监理单位责任是否履行;合同管理是否规范。 3.工程质量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测是否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实体施工是否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资料整编是否规范等。 4.工程安全施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备,安全标示是否齐全,现场布置是否有序,重大危险源架空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安全员是否到位,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劳动护具是否配备齐全、穿戴正确等;是否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施工期度汛方案是否制定和报批,防汛抢险英语元是否制定和报批等。 5.资金用管理是否规范,计划下达与执行是否到位等。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处罚。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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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吴忠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 生产建设项目 |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手续履行情况; 2.水土保持日常管理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 随机抽查 |
6 |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吴忠市水务局质量监督工作站 | 全市各级水务部门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对全市在建水利工程、运行水利工程等单位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 采取专家参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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