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清单(2023-2025年)》要求,现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法治学习,确保依法管粮。一是常态化学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周二干部学法制度,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专题讲座,将法治建设工作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全年开展学法40余次,主要负责人讲法2次。二是多形式普法。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粮食安全保障法宣贯计划,把普法宣传工作分解到相关科室(单位)。紧抓世界粮食日、夏秋粮收购等重要时间节点和粮食流通、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期间,面向广大居民、粮食经营企业,近距离开展涉粮法治宣传,大力营造依法管粮管储氛围。开展宣传6场次,发放宣传手册2500余份,悬挂横幅10余条。
(二)提升业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一是强化执法力量。充实完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全市拥有执法证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27人,确保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是强化行为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制定执法督查工作要点,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加强事前指导服务,杜绝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业务培训会议3次。在市委党校举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邀请专家讲解行政违法案件查办基础知识、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实务等内容,市、县2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培训。通过《法治教育网》,对全市执法人员人均线上培训30学时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执法检查,推进合规运营。一是畅通举报渠道。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在市政府网站、吴忠粮食公众号公示受理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在粮食收储企业张贴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海报,普及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二是压实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定期巡查、库存检查、粮食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累计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73家次,发现安全风险隐患84个。紧盯问题整改,提升整改质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约谈1次,约谈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家,下发整改通知书9份,整改完成率100%。三是严肃案件查处。2024年市、县共办理涉粮违规案件11件,核查上级部门转办线索2条,按期办结率100%,有效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法律法规专业人才缺乏,在粮食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过程中经验不足,跨部门联合执法还有待加强等。下一步,我局将把准问题根源,加强统筹谋划、精准有力施策,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把宪法法律法规等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宣传融入日常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抓紧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宣传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依法治理能力,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安排部署,针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的新问题,持续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法治素养。
三是围绕年度重点普法目录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行业重要节点和特色活动,组织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将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扎实推进普法责任全面落实,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干部群众的共识共动。
四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运用“互联网+监管”“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信息化监管手段,规范开展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升联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秩序。
附件: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2024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单位: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序号 | 执法 类别 | 行政执法数据 | |||||||||||||||||||||||||
1 | 行政许可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0 | 0 | 0 | 0 | 0 | |||||||||||||||||||||||
2 | 行政处罚 | 警告 | 通报 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
1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1 | |||||||||||||
3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行政征收征用 | 征收次数 | 征用次数 | 征收总金额 | |||||||||||||||||||||||
0 | 0 | ||||||||||||||||||||||||||
5 | 行政收费 | 次数 | 收费总金额 | ||||||||||||||||||||||||
0 | |||||||||||||||||||||||||||
6 | 行政确认 | 次数 | |||||||||||||||||||||||||
0 | |||||||||||||||||||||||||||
7 | 行政检查 | 次数 | |||||||||||||||||||||||||
31 | |||||||||||||||||||||||||||
8 | 行政给付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 | ||||||||||||||||||||||||
0 |
填表说明:
1.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数量。
2.行政许可中,“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
3.行政处罚中,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按一件行政处罚计算,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4.行政检查中,检查一个检查对象的,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5.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征收、收费、给付完毕的数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