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粮食储备局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公示

时间:2024-09-12 来源: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予以公示,此清单有效期5。原《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第一批)》同步废止。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912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3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1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

4.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3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

4.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4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