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粮食储备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07-05 来源: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序  号

抽查事项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对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粮食收购企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第九条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真实性;2.粮食收购企业合规达标情况。

“互联网+监管”平台抽取

20%

一年1次

2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合规达标情况

“互联网+监管”平台抽取

20%

一年2次

3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粮食经营者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执行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合规达标情况

“互联网+监管”平台抽取

10%

一年1次

4

对储备粮(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政策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3.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随机抽取

10%

一年4次

5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情况;2.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互联网+监管”平台抽取

10%

一年1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