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受理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办理条件:
1.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2.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3.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申办材料:
1.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吴忠市利通区民生巷西湖宾馆对面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楼二楼执法督查科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所缺材料,补全后再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方式: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吴忠市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执法监督电话:0953-2139963
办公时间:
5-9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其他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民生巷西湖宾馆对面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楼二楼执法督查科(市内可乘坐5路、8路、9路、34路、35路公交车到开元小学站)。
事项名称: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
执法主体: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受理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执法对象:吴忠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7.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8.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9.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0.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权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数量、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办事流程: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对象→跟踪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相关资料归档。
举报材料:由投诉或举报人通过书信、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递交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举报或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或投诉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事实或投诉请求事项。
办理时限:当场能够出检查结果的,当场通知被检查企业;不能当场出结果的,检查结果出来后,15日内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监督方式: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吴忠市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执法监督电话:0953-2139963
办公时间:
5-9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其他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民生巷西湖宾馆对面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楼二楼执法督查科(市内可乘坐5路、8路、9路、34路、35路公交车到开元小学站)。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1.粮食收购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3.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5.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6.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7.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处罚;
8.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9.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10.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11.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12.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13.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
1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15.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16.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17.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18.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
执法主体: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受理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执法对象:吴忠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办事流程:
案件受理→调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案卷归档。
举报材料:由投诉或举报人通过书信、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沧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递交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举报或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或投诉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事实或投诉请求事项。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对于是实名举报的案件,案件调查处理后1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
救济渠道:当事人如不服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方式: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吴忠市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科
执法监督电话:0953-2139963
办公时间:
5-9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其他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民生巷西湖宾馆对面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楼二楼执法督查科(市内可乘坐5路、8路、9路、34路、35路公交车到开元小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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