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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2-11 来源: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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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吴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在本局行政执法职责内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示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包括科室、职责、人员等;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内容、权限及程序;

(四)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电话;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公示程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后进行公示,重要信息需上报审批的应经上级批准后公示。

第六条 信息公示的形式,包括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吴忠政府网等载体上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公示程序擅自公示的科室及人员,由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商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重要环节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均是商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商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商务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商务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执法案卷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保存一份,投资服务科保存一份,办公室归档一份。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相关职能科室予以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设备,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吴忠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照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权力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局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之前,须经过相关科室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局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方可实施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大额处罚或申请上级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行政许可;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四)其他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本局各相关职能科室、领导小组和党组会议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八条 本局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

第九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经本局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行政执法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商务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四)行政执法决定党组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六)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科室及具体责任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对所办案件进行报送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具体责任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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