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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2-07-18 来源:吴忠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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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办理时限备注
1行政
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2行政
许可
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3行政
许可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4行政
许可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5行政
许可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二十个工作日
6行政
许可
对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七款 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
第六十六条 国家 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七款 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
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第一款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第三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
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二条 初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
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
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7行政
处罚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8行政
处罚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9行政
处罚
对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0行政
处罚
对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1行政
处罚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执业等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2行政
处罚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的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3行政
处罚
对受到处罚后又发生应当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4行政
处罚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5行政
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
证员采取不正当手
段争揽公证业务、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
准收取公证费等行
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6行政
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7行政
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
按规定进行年度检
验,年度检验未通
过继续从事司法鉴
定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8行政
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
派,不安排本所律
师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19行政
处罚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的、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收取财物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0行政处罚对司法鉴定人具有同时在两人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等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
别执业的;(三)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 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 拒 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1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2行政
给付
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3行政
给付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4行政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5行政
奖励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第15号令)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批准。
吴忠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26行政
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142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134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7行政
奖励
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七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8行政
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9行政奖励对法制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吴忠市司法局人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30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
解员的奖励和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吴忠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31其他类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32其他类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部门规章】《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修订)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33其他类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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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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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意见和考核结
果的备案
【部门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办法》(2013年第128号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香港、澳门居民实习期满,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报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查,并由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实习鉴定意见和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由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当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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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调查处理【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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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此项依据不对)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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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第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吴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39行政裁决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改)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吴忠市司法局法治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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