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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3 来源: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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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马某、马某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12月23日,张某向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报案称其从马某处购买的台球桌为假台球桌,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24年1月4日,利通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制发引导侦查取证意见。2024年1月29日,利通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马某洋批准逮捕。经查证,马某、马某洋共销售假冒乔氏品牌银腿台球桌47张,销售金额为1564800元。2024年5月30日利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24年9月20日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马某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马某、马某洋违法所得38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两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4年1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吴忠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对吴忠市利通区某商场经营户王某某销售的多个品牌运动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王某某经销的“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新佰伦”运动鞋6935双,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方相关资质,经鉴定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因涉嫌犯罪,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吴忠市公安机关。经查证,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从北京、河北、福建等地大量购进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新百伦”等注册商标知名品牌鞋22411双,购进价值1622019元。购进后,王某某通过其经营的鞋店对外累计销售15476双,销售金额1166759元。2025年3月,王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三  某公司与马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公司系涉外公司,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注册了某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表、钟等商品,其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影响力与知名度。2024年7月,某公司发现马某某通过某平台的个人店铺销售与其注册商标图形相同的手表,遂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起诉至利通区人民法院。利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某销售侵犯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仅依据某平台链接的评价数及销售量难以确定马某某侵权获利情况,利通区人民法院遂综合考虑案涉商标产品的知名度、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及侵权产品的价格等因素,酌定马某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15000元。
  
案例四  同心县某粮油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11月25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同心县丁塘镇新华村某粮油配送中心销售的“塞上金双禾® 稻鲜香米”包装袋上面标注有“本包装外观已受专利保护,仿冒必究,包装袋仅限一次使用,二次使用均属假冒”字样。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米包装袋自始至终未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696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即34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吴忠市利通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10月16日,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吴忠市利通区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书店销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起长大的玩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等12类共计42本出版物字体呈锯齿状。经鉴定核实署名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起长大的玩具》、《小英雄雨来》、《童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概念英语1》,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红岩》等11类共计36本出版物为盗版出版物。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书店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36册、没收违法所得543.05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盐池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展销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案
    2024年5月6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在2024年中国西部餐饮旅游博览会暨第四届吴忠早茶美食文化节上,盐池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展示台上展销的“宁夏枸杞 闽宁圆”产品上标注“宁夏枸杞”字样,涉嫌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证,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枸杞产品400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吴忠市利通区某餐厅手抓羊肉“盐池滩羊”产地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正在使用的菜谱展示的“特色烤全羊”、“手抓瘦肋条”、“手抓前夹肉”菜品图片下方使用了“盐池滩羊 难得一尝 高蛋白 低热量 低脂肪”、“盐池滩羊 个个肉质鲜嫩的滩羊养精蓄锐 肉质细腻 口感醇正 ”、“舌尖上的宁夏盐池滩羊”、“选材严苛 精选盐池滩羊 不干不柴 肉质细腻紧实”等用语,现场未能提供“盐池滩羊”产地供货凭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证,当事人所使用的羊肉胴体均为采购自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同心县、银川市西夏区、银川市灵武市等地,并非产自盐池县。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吴忠市利通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2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利通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43瓶“舍得”、“剑南春”、“五粮春”、“海之蓝”、“天之蓝”、“国窖1573经典装”、“习酒窖藏1988”等多个品牌白酒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证,当事人用“低价回收”、“以酒换烟”的方式,从顾客处换购了上述侵权商品在其店内销售,截止查获时,上述43瓶白酒均未售出,货值2.4627万元。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43瓶,罚款2.46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场所的灌装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灌装标注有“  ”和“”的桶贴、防伪标、包装箱、包装桶以及标注有“  ”和“”注册商标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且不能提供上述标注有“  ”和“”注册商标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产成品、半成品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委托加工以及授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生产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1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标贴、空桶等物品,罚款2.37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青铜峡市某商行销售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案
    2024年4月30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铜峡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宁枸杞”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从淘宝店铺购进1000个标有“中宁枸杞”字样的塑料包装袋用于包装其所售散装枸杞在其店内进行销售。经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中宁枸杞”系侵犯“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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