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宁夏志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6月1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到宁夏志泉商贸有限公司的库房存放的热轧带肋钢筋现场抽检,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下屈服强度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月11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热轧带肋钢筋,没收违法所得414.18元,罚款10059.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同心县小罗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4年9月5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同心县小罗牛羊肉店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牛肉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检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24年10月31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列三:吴忠市利通区金厨炝锅鱼餐厅一分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8月2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金厨炝锅鱼餐厅一分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南边宣传海报上“梭边鱼”“黑鱼”具有“祛风治疳”“利水消肿”等疾病治疗功能术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2月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忠市利通区鑫瑞达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1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鑫瑞达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车辆图片不符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罚款55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吴忠市庆南燃气具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1月2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庆南燃气具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用于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三眼煲仔炉、六眼煲仔炉、不锈钢波纹软管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锈钢波纹软管、三眼煲仔炉和六眼煲仔炉,罚款253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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