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 :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0059622766XM
住所(住址) :吴忠市裕民西街北侧、西环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宝财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的违法广告线索,2022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院“让医疗更温暖”微信公众号发布“走进吴忠新区医院 认识治疗肿瘤的精尖设备陀螺刀”的医疗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中含利用患者作推荐证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2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为扩大医院影响力,于2022年3月20日,利用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走进吴忠新区医院 认识治疗肿瘤的精尖设备陀螺刀”的医疗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为:陀螺刀介绍“......陀螺刀全称为陀螺旋转式钴60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其原理是将射线汇聚到一点......”,功能“......广泛适用于全身各部位良恶性实体肿瘤的精确治疗,尤其是对早期肿瘤、年老体弱、外科手术风险较大及残留、术后复发或转移多病灶、拒绝手术等患者最为适宜......”,陀螺刀案例“患者1:女性,54岁,2018年5月8日就诊宁医大总院神经外科,行头颅增强核磁垂体明显增大,大小约4.0×4.6×3.3cm,考虑垂体大腺瘤,因手术风险大,拒绝手术治疗。于2018年5月15日就诊我院,针对垂体瘤行放疗一程。2018年8月底复查颅脑增强CT示垂体病变与前片(2018.5.15)比较体积为见显著变化。于2018年8月29日开始针对垂体行再程放疗。2019年2月复查头颅核磁提示病变体积(2.7×4.5×4.7cm)与前(2018.8.27)无明显变化。放疗四次复查分别为2019.02.19、2019.12.25、2020.10.13、2022.02.28。放疗9月后复查,瘤体缩小不明显,放疗后一年半,流体显著缩小,2022.2.28复查进一步变小”。患者2:男性,77岁,因痛风到医院就诊,腹部增强核磁显示肝脏形态欠规则,肝内见巨大占位性病变,左叶为主,病灶大小16.0*13.8*12.4cm,临床诊断明确肝癌,患者拒绝化疗,于我科行肝占位陀螺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10次,治疗后两月CT检查显示病灶明显缩小。回访时患者精神状态良好,病情稳定,生存质量得到了提高,也让患者家属看到了治疗希望。患者3:女性,39岁,因间断性头痛半年入院,影像学诊断左侧小脑半球下部近小脑下蚓部旁占位性病变大小约1.3*1.2,考虑脑膜瘤可能性大,于我科行左后颅窝占位陀螺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9次,治疗后8月复查,病灶缩小,大小约0.8*0.7,患者病情平稳,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现已能够正常工作生活。”;吴忠新区医院肿瘤陀螺刀治疗室;医院聘请了宁医大总院主任医师尹莉主任于周一至周五在肿瘤科坐诊;陀螺刀治疗室地址:吴忠新区医院住院部负一层;门诊电话:0953-3950930;科室电话:0953-3950996;科室主任热线:18709699616 。”上述利用3名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才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授权事项、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被授权人姓名等事实。
2、2022年6月28日,经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事实。
3、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诊疗科目等事实。
4、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审查批准的内容等事实。
5、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xwzzqyy)发布的广告内容共7页。证明广告宣传内容含有“患者1:女性,54岁;患者2:男性,77岁;患者3:女性,39岁”等内容的事实。
6、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及业务推广协议1份,证明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及费用支付、付款方式等事实。
7、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盖章确认的患者白小兰、王洪德、李凤梅的住院病例复印件26页。
8、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9、2022年6月28日,经吴忠新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龚维新签字盖章确认的删除医院网页公众号页面信息截图1页,证明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主动删除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下发了《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2〕14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删除了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医疗广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百二十二项规则基准,当事人适用一般情形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付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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