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宁夏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5YMFF8L
住所(住址):吴忠市利通区利通街以西国贸大厦公寓楼二单元219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广告监测检查,依法对宁夏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宁夏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吴忠微向导”发布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调查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宁夏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与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名叫“朱主住竹猪煮”的联系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联系人)通过微信谈广告发布事宜。联系人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15:40分、3月31日15:46分、3月31日15:55分、4月7日14:23分、4月10日18:46分、4月10日18:46分、4月10日18:46分7次通过微信联系张健谈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吴忠微向导”发布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广告事宜,发布的广告预案是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标题为“XX限招120人,政府扶持,不限年龄,在岗工作也可正常跟进,4月13日22:00报名截止!”的教育培训广告。当事人将发布预案“XX限招120人......”编辑为“吴忠限招120人......”的内容,于2022年4月11日12:37分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吴忠微向导”发布。该广告发布次数1次,发布日期2022年4月11日,发布费用800元,联系人于2022年4月6日转款给当事人个人账户。当事人发布的网页广告内容中含“教育部发布通知......无需高考,报名即可入读所在地大学本科......,最终颁发本科学历证、学位证......”的宣传,广告内容中与培训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中含有允诺可以取得学历证书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了保证性承诺。与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培训机构深圳市嘉文教育培训中心的办学类型是成人非学历教育,无办学历教育资质,当事人未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查验证明文件,就在自有媒体发布了该广告,涉嫌未经审核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证照和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2、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情况。
3、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国贸1904室电脑上打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吴忠微向导”2022年4月11日12:37发布的广告内容共7页。证明宁夏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宣传内容的事实。
4、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广告委托方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深圳市嘉文教育培训中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方的招生代理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和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合作的事实。
5、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与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朱主住竹猪煮”2022年3月31日至4月10日7次微信聊天截屏4页,证明广告发布内容方案提供者是石家庄犀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次数1次,发布时间是2022年4月11日,发布费用800元的事实。
6、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4月7日14:23分委托方联系人发来的信息缩略图内容1页,证明打款数额、打款方、打款日期、收款方等事实。
7、2022年4月12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健签字确认的删除公司网页公众号页面信息截图1页,证明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主动删除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下发了《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2〕10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出其他表示。
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得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未审核广告发布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鉴于当事人对我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广告发布时间短,并在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时就删除了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此教育培训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七).2.(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15项发布虚假广告从轻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27项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从轻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41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从轻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时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与培训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800元;2、处2400元罚款;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800元。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800元。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800元;
2、处以4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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