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3177681737
住所:吴忠市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黑建忠
2021年7月15日,我局收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侵权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保护处2021002号),2021年7月29日,经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情况立案调查。
经查,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宁夏宁企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10月21日、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09类和第25类“BIDEN”商标注册申请(9月2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第36类、37类和43类“BIDEN”商标注册申请(11月10日收到受理申请书),第33类“BIDEN”商标注册申请(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共6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BIDEN”商标与美国第46任总结乔·拜登的姓名相关,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3月2日、4月2日、4月1日、4月7日、2月19日对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并分别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商标状态信息》6份,证明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未获准注册。
2.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的事实。
3.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4.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合同》2份,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代理行为的事实。
5.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签字确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6份,证明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事实。
6.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签字确认的使用商标“BIDEN”标识的T恤衫实物照片1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7.2021年7月29日,经宁夏黑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黑小龙提供的带有“BIDEN”标识的口罩实物1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
8.2021年8月2日,依据《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吴市监协查【2021】01号),提取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询问笔录》,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事实。
9.2021年8月2日,依据《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吴市监协查【2021】01号),提取的《商标代理合同》,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代理行为的事实。
2021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下发了《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罚告〔2021〕3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出其他表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申请注册商标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将带有“BIDEN”标识的T恤衫、口罩、葡萄酒等商品投入实际生产,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5)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2)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明知与美国第46任总统乔·拜登的姓名相关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宁夏宁企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为其代理申请注册第36类、第37类、第43类、第33类“BIDEN”商标共4件,其行为属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之规定,构成申请注册商标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