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强制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正)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9 月 26 日人社部令第 20 号)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2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强制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 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 |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行政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 700 号)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 54 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 年9 月 4 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 号发布,2005 年 5 月 24 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 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 10 月 9 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4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6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改)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职业培训学校 | 自立案起 90日 | |
7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 年 8 月 13日人社部令第 25 号)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8 | 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7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5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修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9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10 | 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1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4 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 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4 号)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12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1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 年 4 月 27 日主席令第 56 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1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15 |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 年 1 月 2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 年 11 月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1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 年 国务院令 700 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1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 年 国务院令 700 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18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 年 国务院令 700 号)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19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4月 24 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0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2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3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 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5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6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修改)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27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章程擅自取得回报、违规取得回报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职业培训学校 | 自立案起 90日 | |
28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有关材料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职业培训学校 | 自立案起 90日 | |
29 |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 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 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职业培训学校 | 自立案起 90日 | |
31 | 违反规定,滥发《技术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工人考核条例》(1990 年 7 月 12 日劳动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 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学校等 | 自立案起 90日 | |
32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3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4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5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15 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 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2015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 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 年)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第二至第六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7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或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8 |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 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 (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八条(一) 至(四)项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押金、保证金、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欺诈行为,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39 | 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1 年)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0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 年 8月 13 日人社部令第 25 号)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1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2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3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 | 自立案起 90日 | |
44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5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 年 6 月 29 日人社部令第 14 号)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6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7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修正)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自立案起 90日 | |
48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不含医 疗 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 号)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年人社部第 13 号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49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0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 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1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作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4 年人社部 22 号令)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2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3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况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4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三百元处以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5 |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6 | 用人单位(含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工、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75号)。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7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19 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 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8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国务院令第364 号)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5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 年 国务院令 700 号)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0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1 | 用人单位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一)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三)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2 |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3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4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国务院令第364 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5 | 用人单位、缴费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3 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6 | 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07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 97 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删除第一款,保留第二款)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生育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7 |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8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 年 国务院令 700 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 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2015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 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69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8年修正)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70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 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 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423 号)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71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人社部第 22号令)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 自立案起 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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