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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时间:2022-07-16 来源: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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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结合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宗教科,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长任组长、各副部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小组设办公室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局机关民族科、宗教科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科室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科室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遭到行政执法投诉;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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