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行政检查
| 日常 检查 | 1% | 1 |
2 | 电气火灾安全检查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 宗教场所电气火灾安全检查 | 现场 检查 | 1% | 1 |
3 |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 现场 检查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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