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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0-0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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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吴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吴忠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民族宗教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具体职责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要求,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主动公示受理申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事中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编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服务窗口要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必须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事后应当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号、名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强制决定、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和需要保密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探索建立与市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及时推送;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阅览室、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局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整理、汇总、复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内部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承办科室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干部评先选优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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