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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将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管辖之规定进行移送。
第三条 发现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书》,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单位名称和具体日期,加盖公章,附有关材料,派专人送达。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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