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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时间:2020-0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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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民族、宗教、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

(六)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办公室负责执法负责人员和骨干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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