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民族、宗教、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
(六)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办公室负责执法负责人员和骨干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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