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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6-28 来源: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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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单位):

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在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0〕5号)精神,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结合我局权力清单目录,梳理了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制定了《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公布,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研判,正确适用不予处罚条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吴忠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吴忠市民政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吴忠市

民政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3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吴忠市

民政局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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