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单位):
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在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0〕5号)精神,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结合我局权力清单目录,梳理了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制定了《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公布,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研判,正确适用不予处罚条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吴忠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吴忠市民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吴忠市民政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吴忠市 民政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3条。 |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吴忠市 民政局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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