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 |
2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 |
4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 |
5 | 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 地名命名、更名 | 对未经许可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
6 | 行政区划 | 擅自编制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 |
7 | 殡葬设施建设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宁夏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8 | 公益性墓地从业范围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9 |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殡葬管理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11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2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3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4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5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6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7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8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19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0 | 社会团体管理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1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
22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
23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4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5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6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7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8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29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30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
31 | 慈善组织活动管理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
32 | 慈善组织财产管理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条 | |
33 | 重大行政处罚 | 慈善捐赠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34 | 慈善捐赠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条 | |
35 | 慈善捐赠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
36 | 慈善组织活动费用管理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
37 | 慈善信息公布 |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条 | |
38 | 慈善组织年终总结工作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 |
39 | 慈善捐赠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条 | |
4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
41 | 慈善捐赠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
42 | 慈善组织管理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
43 | 重大行政处罚 | 慈善组织管理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44 | 养老服务 |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5 | 养老服务 |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
46 | 重大行政强制 | 民办非企业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47 | 社会组织管理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48 | 重大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
4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 | |
50 | 重大行政奖励 | 社会救助 | 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八条 |
51 | 养老服务 |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
52 | 行政裁决 | 行政区划 |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
53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养老服务 | 养老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54 | 养老服务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列明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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