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21年8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订) 第八条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吴忠市殡葬管理所 | 60日 | ||
2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30个工作日 | ||
3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30个工作日 | ||
4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2年第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二条:(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吴忠市地名标准化服务中心 | 10个工作日 | ||
5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市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吴忠市城乡低保与救助管理中心 | |||
6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20个工作日 | ||
7 | 其他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 三、政策措施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 【规范性文件】《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4〕39号) 三、政策措施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市、县(市、区)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每张床位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市、县(市、区)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每张床位1000元、750元、5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500元、750元、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给予补助。…… | 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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