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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19-12-20 来源: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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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民政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所依据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文字记录应在行政执法行为后及时形成执法案卷,由相应承办科室(单位)存档编号管理。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执法相对人单位名称、概貌的标志性环境;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行为相对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的情形;

    (三)依据检查方案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以及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应履行义务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询问情况;

(六)现场勘验情况;

(七)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情况;

(八)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情况;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情况;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情况;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的,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处理(处置)情况;

(十二)以留置、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情况;

(十三)整改复查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二)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补正、受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十一  调查取证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相关人员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力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行政听证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十二  审查决定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二)承办机构意见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情况;

  (五)作出决定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十三  送达执行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送达情况;

  (二)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十四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环节记录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与终结的日期等事项。

  十五  市民政局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并建立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人专管

    十六  市民政局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十七  记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执法过程音像记录中止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十八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存储设备。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存

  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

  二十  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局专管人员应做好调取登记。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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