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吴忠市民政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吴忠市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的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应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应公示民政各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应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的具体程序应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进行公示;
(六)随机抽查。各项行政检查抽查应对抽查的主体、事项、依据、内容、方式、比例及频次等,进行公示;
(七)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各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应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各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采取摘要形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全文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在吴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承办科室(单位)提供,局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吴忠市民政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民政局机构职能调整等,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及时公示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相应执法人员应进行核实,及时更正公示内容后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亦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吴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示满1年的,应及时撤下公示信息。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局机关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确认有错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并对各科室(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局党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