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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8-10-11 来源: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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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吴政办发〔2018〕74号)文件要求,公示我局行政执法信息,主要为行政许可6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1项。


吴忠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办理时限备注
1行政许可建设公墓
             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市殡葬管理所60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市殡葬管理所60个工作日  
3行政许可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自治区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第二款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改)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第一款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市老龄工作办公室10个工作日  
4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30个工作日  
5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30个工作日  
6行政许可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第11号)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第一项规定的地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二)第二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意见报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四)第六、七项规定的地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五)第八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第九、十项规定的地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七)第十一项规定的地名,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八)第十二项规定的门牌号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编制。第三条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湿地、水道、沙漠、关隘、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名称;(六)居民区、住宅区名称;(七)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八)工业园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移民开发区等名称;(九)具有地名意义的油(气)田、矿山、盐场、农林牧渔场名称;(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风景名胜、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名称;(十一)机场、铁路、公路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码头、水库、渠道、堤围、水闸、电站等设施名称;(十二)门牌号码;(十三)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  
7行政给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市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城乡低保与救助管理中心    
8行政确认收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市儿童福利院30个工作日  
9行政确认慈善组织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20个工作日  
10行政确认烈士评定审核【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自治区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优抚安置科    
11其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
                三、政策措施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
             【规范性文件】《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4〕39号),  
                 三、政策措施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市、县(市、区)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每张床位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市、县(市、区)财政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每张床位1000元、750元、5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利通区、红寺堡区、其他3县(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张床位500元、750元、1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给予补助。……
  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注:此表用于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事项等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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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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