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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08-19 来源: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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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备注

1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规范性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及各类创新主体

立案起90日内


2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及各类创新主体

立案起90日内


3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初审定的地震安全性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起90日内


4

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7号)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起90日内


5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起90日内


6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起90日内


7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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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吴忠市地震局

吴忠市地震局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72号)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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