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执行。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执行。 | |
3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依据《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执行。 | |
4 | 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依据《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执行。 | |
5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依据《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执行。 | |
6 |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依据《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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