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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时间:2018-1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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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吴忠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执法科应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执法需要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执法科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手机、移动硬盘等执法记录和存储设备。  

执法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受理、不受理、补正等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制作审批表等文字记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具体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当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文书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依法应当书面提供的除外),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具体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保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复核和采纳与否的具体情况予以记录,制作复核意见书等文字记录。

   第十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  市知识产权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对送达、签收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制作催告书。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进行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存。

    电子记录材料归档时应当将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  专利执法科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十六  市知识产权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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