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教发〔2018〕106号
市区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吴忠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吴忠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2.吴忠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要素)清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移交清单
5.法制审核流程图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吴忠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教育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局法制办设在局办公室,由局法制办主任和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法制审核员。
第四条 重大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需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局法制办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局法制办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对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科室会同局法制办协商确定。
第六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案件承办科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二)重大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办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局法制办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局法制办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必要时也可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九条 局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 局法制办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局法制办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办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分管局领导提请集体研究处理。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办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局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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