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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吴忠市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4 来源:吴忠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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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教发〔2018105

 

 

市区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吴忠市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1.《吴忠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吴忠市教育局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吴忠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等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文书、听证报告、内部各项执法程序审(呈)批表、内部各项执法程序报告(通知书)、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标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当事人须签字)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像、录音、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属重大执法决定的,在执法各个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条  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应填写相应法律文书。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教育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办公室(法制办)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法制办)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法制办)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行为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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