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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吴忠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11-05 来源:吴忠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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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教发〔2018101

  


  

市区各学校,局机关各室:

现将《吴忠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教育局

                 2018年10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将执法公示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

(一)事前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1.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3.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4.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2.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3.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2.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制定公开信息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有关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由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吴忠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局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本公示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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