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各科室:
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规发〔2020〕5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区运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交综执发〔2021〕5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期完成计划任务。
附件: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1月13日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印发
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规发〔2020〕5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区运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交综执发〔2021〕54号)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差异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
1、制定和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运输系统“权力清单”,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抽查事项的名称、对象、类别、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内容。
2、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国务院、自治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情况,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监管事项合法、齐全。
3、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健全抽查对象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根据监管职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明确“双随机”抽查方式。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统一使用自治区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从检查对象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三)规范随机抽查程序
1、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按照年度工作部署,以安全生产检查、“春运”等重大节前检查以及社会公众投诉较多等关键领域为重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两客一危”企业、农村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水路运输企业等领域,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附件2)。
2、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两客一危”企业、农村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城市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普货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类及以上维修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对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3、严格组织实施抽查。各科室要依法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抽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使用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设备,如实记录抽查情况。一经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并处理。
4、建立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制度。完善抽查结果异议复核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申诉权。各科室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中国(宁夏)网、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1、建立惩戒机制。要强化日常抽查结果的运用,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对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市场主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相应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及时在“信用宁夏”等相关平台录入和公示。
2、加强后续跟踪。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需整改的市场主体,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业务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附件1:
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重点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
2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一般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3 |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的检查等 |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 重点 | 实地、书面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4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 活动的安全检查 | 对船舶航行条件的安全检查、对船员适任条件的安全检查、对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水上水下活动单位 | 重点 | 现场、书面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5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
重点 | 现场 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11号)第十四条 |
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重点 | 现场、书面 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7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 抽检 | 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产品进行抽检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一般 | 抽样检查 | 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 |
附件2:
2022年度吴忠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 类型 | 检查 内容 | 完成 时限 |
1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1、每次抽查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应不低于5%。 2、“两客一危”企业、农村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城市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普货运输企业(50辆及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类及以上维修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对三类维修业户、普货运输企业(50辆以下)及其他运输业户的安全监督检查,可结合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如质量信誉考核)一并进行。 3、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相应的实施方案执行。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2 |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含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等)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1、客运、危货、汽车客运站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20%; 2、普通货运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30%; 3、城市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每年抽查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为30%; 4、驾校每年抽查频次为4次,抽查比例100%; 5、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抽查的频次为3次,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3 | 国内水路运输 市场监督检查 | 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检查等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抽查频次为4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0%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4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对船舶航行条件的安全检查、对船员适任条件的安全检查、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检查 | 水上水下活动单位 | 水上水下活动单位抽查频次为4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00%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5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抽查频次为3次,抽查比例为30%。 | 不定向 | 1、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3、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 2022年12月底前 |
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抽查比例为100%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宁交综执发〔2021〕75号)中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7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抽检 | 对受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产品进行抽检 | 市本级及利通区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抽查比例为100% | 不定向 | 依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0〕6号)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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