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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9-01-03 来源: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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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对农村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

和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农村养护

工程项目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交发〔201066 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2

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的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3

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

项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

工程项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一款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12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 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5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生产经营

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6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单位和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改)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7

内河交通安全

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8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吴忠市

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

辅助业务

经营者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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