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根据《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为不断开创我市生态环境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条宣传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信访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环境保护法治实践全过程,在环境保护执法、决策、纠纷化解等法治实践中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生态环境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环保负责人、社区公民等社会公众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第六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在广泛开展日常环境保护法治社会宣传的同时,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集中法治教育培训。
第八条 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第九条 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法制理论学习制度和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通过周例会常规学习、专题学习、主题活动日学习、借助新媒体学习等方式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切实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环境执法能力。
第十条 执法人员要结合案情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切实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积极通过组织执法人员旁听听证会和参加案件评审会等方式,加大案卷评查力度,抠细抓实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等执法环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确保每个案件的办理质量,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提质、以案强责、以案育人”。
第十一条 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活动现场及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等渠道,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重点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进企业开展一次普法培训。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处理企业、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诉举报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第十三条 进一步巩固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用好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我局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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