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吴忠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要求,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我局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8日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受理条件:
1.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3.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4.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资格许可证申请表及企业相关资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依据分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3、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或向上级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30日(法定时限60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5805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他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专业人员明细表、学历、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人员的工作简历(三人以上)。
3、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危险废物运输工具清单(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等)。
4、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基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
6、保证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后,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
2、审核通过后印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033851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受理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3、符合国家、省、地方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
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申请书。
3、验收监测报告。
4、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后评估报告。
6、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
2、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
3、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清洁生产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受理条件: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申请材料:
1、企业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评估意见。
4、验收监测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
3、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网络提交)
2、第三方评估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审核。
3、窗口印制核发排污许可证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夜间施工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受理条件: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3、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033851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条件: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且能说明危险废物来源的。
申请材料:
1、吴忠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2、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3、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5805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受理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企业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网络提交)
2、审核通过后企业打印纸质版盖章后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不通过的网络退回企业按照要求修改填报内容。
3、窗口印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267309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受理条件:
1、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实行分级审批。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防洪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3、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3、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267309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受理条件:
1、因生产设施停运,污染物临时停止对环境排放。
2、因生产工艺改变,不经处理,污染物浓度可以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
3、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4、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5、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6、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申请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
2、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排放污染物的检测、申请拆除、闲置的原因和理由的情况说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受理条件: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申请材料: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网络、现场提交均可)
2、受理公示5日。
3、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根据评估结论出具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局长签发。
4、审批公示5日。
5、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5日(法定时限30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受理条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申请材料: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申请。(网络、现场提交均可)
2、受理公示5日。
3、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报告质量进行评估,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根据评估结论出具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局长签发。
4、审批公示5日。
5、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30日(法定时限60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122414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035693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受理条件:
1、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3、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4、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基金补贴审核的请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033851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事项名称: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理条件:
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进行申报。
申请材料:
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内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出具审查决定。
4、电话通知企业领取审批文件或不予审批通知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吴忠市政务大厅二楼89号窗口(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
咨询电话:0953-2038148 2033851
监督电话:0953-213822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