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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18-09-30 来源: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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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办公室初审,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局党组会议审核。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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