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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以案释法”案例(违反规划拆除案)

时间:2022-11-21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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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对在建工程日常动态巡查中发现,宁夏某有限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在某某府小区独立合院与小区干路之间私自搭建实体砖混围墙(高约1.8米)及其他建筑物,形成围合合院,属于违章建筑。经调查,2019年7月,某某府规划建设方案及效果图审批通过,2021年7月合院主体建设完工,在未申请规划核实前,宁夏某有限公司为达到营销目的,未遵循规划审批内容,私自为合院住户搭建围墙,宣传合院独立别墅舒适宜居的独特之处,导致住户上访投诉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处理结果

1.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向宁夏某有限公司下发《关于责令拆除某某府住宅小区合院围墙的通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并清理现场和恢复原貌,市自然资源局全程监督拆除现场;

2.吴忠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宁夏某有限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过错,积极配合拆除违章建筑。

3.宁夏某有限公司拆除违章建筑后.市自然资源局对现场实地复核合格后,办理后期相关的规划手续,案件如期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行为系项目责任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围墙是构筑物,属于小区区域分割屏障,不属于规划审批许可范围,并与住户拟订了《合院建设围墙协议书》,存在对法律法规认知方面的侥幸心理。

(二)法律适用。宁夏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判后,宁夏某有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自行拆除,尚未对规划的实施造成影响,属于一般较轻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活动,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

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需要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从而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从“不能做”“不敢做”到“不去做”,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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