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自然资源局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以案释法”案例(无证开采案例)

时间:2022-11-10 来源: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一、基本案情

经巡查发现,王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孙家滩8号建筑用砂矿北侧,开采建筑用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测绘技术公司评估,开采量约10000立方米,经吴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无证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约90000元。

二、处理结果

(一)责令王某某停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二)没收王某某无证开采出的矿产品折价约90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约45000元,罚没款共计约1300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而实施盗采犯罪的技术含量却相对较低,通过无证开采的方式可获得较大的利益,因利益驱动,王某某铤而走险。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1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

(无证开采现场图片)

(三)执法示范点: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该起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采矿权不受侵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法律底线不能突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采矿权。王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停止违法行为,按时缴纳罚款,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