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吴忠市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在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筑用砂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测绘技术公司评估,开采量约5000多立方米。经吴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越界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约7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一)责令吴忠市某有限公司退回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二)没收吴忠市某有限公司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折价约7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约2万元,罚没款约10万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采矿权人通过越界开采的方式可获得更大的利益,因利益驱动,采矿权人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采矿权规定的范围外开采。
(二)法律适用:吴忠市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属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今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
(越界开采现场图片)
(三)执法示范点: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该起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采矿权,顾名思义,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益,这个权益不是一个无限的权益,而是一个有限定条件的、必须履行相应义务的权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在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相应的合法采矿权益,对越界采矿的,采矿者已有的采矿权将负连带责任,拒不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采矿权人来说,是剥夺了其在合法区域内的采矿权利,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罚款额度是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采矿权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退回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按时缴纳罚款。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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