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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2-20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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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然资发〔2019253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着力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现将《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吴忠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191126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五)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及网上投诉方式等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中公开信息由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存、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三)办公场所应设置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信息由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公开,具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数据等;

(四)需依法事后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简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全文公开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自然资源部门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已经公开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开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局综合法规科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由局执法承办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举报投诉、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局办公室或执法承办机构应对直接申请或受理的内容予以登记。

第六条 接到举报投诉信息经核实,认为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实名举报投诉,不符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或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告知举报投诉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

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现场勘察情况;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抽样取证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情况;第三方勘察、鉴定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局执法承办机构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送局综合法规科,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证据材料、拟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局综合法规科对行政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填写《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制作《审理笔录》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承办机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重新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经催告,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强制执行结果等材料。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勘测、检查、听证等调查;

(二)进入违法现场,实施现场制止、证据保存等行政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等现场执法的;

(五)其他情况需进行音像记录的。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在音像记录过程中,现场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件、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局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

采用音像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一条 局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相关规定装订归档,移交给局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日常动态巡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局执法监察支队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故意毁损、剪接、删改音像记录的,由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各行政执法科室或机构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并组建的含法律顾问的法制审核团队。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在提交局党组、局务会议审议时,应同步提交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重大性质执法决定书产附电子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供听证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执法承办机构在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局党组、局务会审议或审批前,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局综合法制科审核。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综合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出具审核意见。局综合法规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局综合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局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将《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在提交法制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未按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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