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心各执法科室、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0工作日 | |
2 | 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心各执法科室、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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