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吴忠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二)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综合裁量原则。即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一)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处罚金额。1、单位成立30日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1.5万元罚款。2、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3、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4、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二)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未开户职工人数确定处罚金额。1、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下,一般处以1.5万元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 以下, 一般处以2.5万元罚款。3、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含500人)以下,一般处以3.5万元罚款。4、未开户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一般处以4.5万元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一)单位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范围,应当不予处罚;(二)在《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三)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应当免予处罚;(四)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0日内已为全体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账户的,可以免予处罚; (五)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中,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不含50人),可以从轻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下浮,以1000元作为下浮单位,下浮下限为5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四)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单位既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不提供未开户职工人数,中心又无法核实单位未开户职工人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同档一般处罚标准上浮,以1000元作为上浮单位,上浮上限为5000元。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由裁量结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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