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审查,现将失效和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吴公管发[2015]23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对《吴忠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吴公管委发〔2007〕03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修改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6个月以上”。
2.删除第四条第五款“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支取之日半年以上”。
3.将第五条“个人购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70%;二手房不超过60%;自建、大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建筑成本价的50%”修改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80%,且不得超过首付款后剩余房款。二手房不超过70%”。
4.将第六条“个人购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修改为“个人购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5.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三方一处房产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的50%”。
(二)对《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吴公管委发[2014] 2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条“取消必须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账户的限度。贷款资金原则上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但已付清房款的可直接划个人账户。”
(三)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吴公管委发[2015] 1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条“放宽直系亲属之间的贷款条件。缴存职工为父母或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吴公管发[2015] 46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内容“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6%调整为1.3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在1.35%不变。”
(五)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吴公管委发[2016] 1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2.删除第三条“放宽直系亲属之间的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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