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执法主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中心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中心监督检查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二)执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得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是否规范;
(八)依法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中心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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