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执法文档:受理情况、立案情况、查处情况、合议情况、决定情况、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复议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涉案资金处理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档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水性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中心法制科室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中心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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