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2MA760NGC8J
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2024年10月16日10时34分,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到门头显示为“利民书店”的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向现场经营者王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该书店持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该书店的货架上摆放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起长大的玩具》、《小英雄雨来》、《童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等12类共计42本出版物,上述出版物经放大镜查看,字体呈锯齿状,疑似为盗版侵权出版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对现场发现的12类4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拍照取证。
本案于2024年11月13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实,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吴)文综检字〔2024〕016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编号为(吴)文综保字〔2024〕0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为(吴)文综保物字〔2024〕0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行政案件证据》1份5张;5.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关于鉴定出版物的函告》1份、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书》1份、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函》1份、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5.《编号为(吴)文综调通字〔2024〕01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案件证据》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记录了对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检查的过程,以及现场发现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起长大的玩具》、《小英雄雨来》、《童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等12类共计42本出版物的情况,经营者王某某签字确认,并就该12类共计4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整个过程。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居民身份证》,证明了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的主体经营资格,王某某为该书屋“经营者”。
证据三: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关于鉴定出版物的函告》1份、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书》1份、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函》1份、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核实署名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起长大的玩具》、《小英雄雨来》、《童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新概念英语1》,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红岩》等11类共计36本出版物为盗版出版物。
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书屋经营者王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了进货渠道并提供了《一起长大的玩具》、《和大人一起读》、《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进货清单,未能提供《红岩》、《新概念英语1》等出版物的进货清单,每类出版物按码洋的7.5折出售。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书屋批进的《和大人一起读》、《一起长大的玩具》、《现代汉语词典》有进货清单,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其中未售出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和大人一起读》批进40本,码洋为39.8元,折扣价为50%,售出35本,以75%折扣价售卖,未售出进货款为5×39.8×0.5=99.5元;《一起长大的玩具》批进60本,码洋为13.8元,折扣价为45%,售出46本,以75%折扣价售卖,未售出进货款为14×13.8×0.45=86.94元;《现代汉语词典》批进5本,码洋为109元,折扣价为73%,售出2本,以75%折扣价售卖,未售出进货款为3×109×0.73=238.71元,该3类出版的经营额为:35×39.8+99.5+46×13.8+86.94+2×109+238.71=2670.95元,获利额=35×39.8×0.75+46×13.8×0.75+2×109×0.75-35×39.8×0.5+46×13.8×0.45+2×109×0.73=543.05元,即违法所得为543.05元;批进的《红岩》、《新概念英语》(1)等8类13本出版物无进销货清单,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额,其中《红岩》批进5本,售出1本,码洋为36元,《新概念英语》(1)批进10本,售出7本,码洋为39.9元,售出部分经营额为36+39.9×7=315.3元,未售出部分经营额为:(4×36+3×39.9)×60%=158.2元;该2类出版物的经营额为315.3+158.2元=473.5元;其余出版物批进1本,经营额为(《聪明的牧羊人》2本码洋为55元):(35+35+28+32+30+55+55)×60%=144元。《新概念英语》(2),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具鉴定结论,退还当事人;综上,本案的经营额为2670.95+473.5+144=3288.45元,违法所得为543.05元。
吴忠市利通区利民书屋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损害了公众利益,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经营额为3288.45元,其中经营额为2670.95元能够提供进货清单,经营额为617.5元未能提供进货清单,违法所得为54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36册;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叁元零伍分(¥543.05);4.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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