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02MA76CLKW7F
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
2024年10月16日11时28分,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到门头显示为“学海书店”的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新概念英语1》版权页左下角社徽模糊,《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4》的正文部分纸张粗糙,封底左下角社徽模糊。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等4类30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见证执法全过程。
经调查,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吴)文综检字〔2024〕01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2.编号为(吴)文综保字〔2024〕01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为(吴)文综保物字〔2024〕01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3.《关于申请鉴定疑似盗版侵权出版物的函》1份、《核实函》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刘美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调查询问笔录》1份;6.《行政案件证据》1份6张。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发现的《新概念英语1》版权页左下角社徽模糊,《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4》的正文部分纸张粗糙,封底左下角社徽模糊,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发现的《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2》等4类30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证据三:《关于申请鉴定疑似盗版侵权出版物的函》《核实函》,证明了经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核实,署名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4》4类出版物为盗版图书。
证据四:《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证明了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具有图书零售资质。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经营者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新概念英语1》-《新概念英语4》这4类出版物是2020年或2021年从宁夏森林木图书有限公司购买的,每类出版物进货10本,进货价按照出版物码洋的6.5折到6.8折计算,售价是在出版物码洋的价格上减去4至5元,具体每类出版物的进价和售价无法确定,且因进货时间比较久,该场所无销售系统,无法提供上述4类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
证据六:《行政案件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新概念英语1》版权页左下角社徽模糊,《新概念英语2》-《新概念英语4》的正文部分纸张粗糙,封底左下角社徽模糊,经营者对《行政案件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向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送达了(吴)文综罚告字(2024)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4日,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进行复查,已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本案的经营额为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
其中,售出部分的经营额为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新概念英语1》码洋为39.9元,售出1本;《新概念英语2》码洋为48.9元,售出7本;《新概念英语3》码洋为28.9元,售出2本;《新概念英语4》未售出,故售出部分的经营额为39.9+48.9×7+28.9×2=440元;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为经营额,即(9×39.9+3×48.9+8×28.9+10×29.9)×60%=621.6元。综上,本案的经营额为440+621.6=1061.6元。
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售出的10本出版物无法确定售价,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对吴忠市利通区学海书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出版物)30册;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5001554500036;户名: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4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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