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 | 对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 | 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无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 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抄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 |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7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8 | 对变更演出事项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9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0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1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禁止情形的,未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3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假唱欺骗观众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4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5 |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6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7 |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8 | 对未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台营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29 | 对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 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0 | 对经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备案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1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2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3 |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4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5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6 | 对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8 | 对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0 | 对娱乐场所含有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1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2 | 对娱乐场所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性内容。歌舞境外的曲库联接等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3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4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规定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活动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6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投诉举报电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7 | 对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8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49 | 对娱乐场所不按规定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1 | 对存在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2 | 对隐瞒艺术品来源,或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鉴定评估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3 | 对未表明艺术品作者、年代、材料等基本信息。未保留有关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4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 的艺术品。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6 | 对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7 |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8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59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0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1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2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3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4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5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7 | 对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8 |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69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年《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二)因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三)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0 | 对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1年《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1 | 对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画、涂抹或者张贴广告的;(二)污损、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2 | 对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采石、采矿、爆破、开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红色文化遗址严重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的;(二)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三)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毁林、开荒、挖掘、取土、射击、狩猎、圈养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3 | 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二)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三)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4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5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6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7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c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8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79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 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0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1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2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3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4 |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5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6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7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8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89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 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0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1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2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3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4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5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四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6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7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8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99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0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1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2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3 | 对未经批准,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4 |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 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5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6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7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8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09 | 对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0 |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 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 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1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 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2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3 |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4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6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7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8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19 | 对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0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1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22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3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4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5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6 | 对网络旅游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的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20年11月25日《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7 | 对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20年11月25日《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经营者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29 | 对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1 | 对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2 | 对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3 | 对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4 | 对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5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6 | 对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7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8 | 对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39 | 对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0 | 对领队违反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1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2 | 对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行政法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3 | 对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行政法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4 | 对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行政法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5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6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7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8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0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1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2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3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4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件、倾倒腐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5 |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6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7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8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59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 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0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15年8月28日,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1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2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3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4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 10 月 9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5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6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7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69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170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及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 强制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2 | 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3 |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4 | 娱乐场所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5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6 |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吴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使 | |
177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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